涿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建良好的公共安全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全年。
二、禁止区域:涿鹿县全部行政区域。
三、法律责任:
(一)在涿鹿县行政区划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单位、个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存放的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四、监管责任:
(一)各乡镇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遵守本通告工作。
(二)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共同遵守通告,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
(三)居委会、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有奖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公告的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应急管理局:652724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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