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鹿网讯 2021年春运期间,为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出行安全,有效遏制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近期,涿鹿交警聚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持续开展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全力确保春运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酒驾醉驾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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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刘某亮驾驶小型轿车冀G44***行至轩辕路与阳光新城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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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展某松驾驶小型轿车冀GQD***行至下广线23公里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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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刘某堂驾驶小型轿车冀G18***行至合符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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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温某斯驾驶小型轿车冀G1R***行至永芦线石子坡1公里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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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张某峰驾驶小型轿车冀G9H***行至洪潭线1公里5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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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刘某国驾驶小型轿车冀G6M***行至棘下线6公里5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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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刘某龙驾驶小型轿车冀G5V***行至东环路与隆都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刘某亮、展某松、刘某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温某斯、张某峰、刘某国、刘某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一旦发生事故,害人害己。
涿鹿交警提示每位驾驶人: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交警将加大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从自身做起,拒绝酒驾,遵守交规,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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