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鹿网讯 (记者李春生)9月21日,涿鹿县检察院收到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某的文书及相关材料,材料中体现犯罪分子沈某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已经年满16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受案检察官在审理案卷的过程中,敏锐地发现虽然沈某户籍上登记为1991年4月15日出生,作案时(2007年5月15日)已经年满16周岁,但仍然存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本着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检察官首先到涿鹿县看守所提讯了犯罪嫌疑人沈某。在得知其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日期1991年4月15日为公历,而本人实际出生日期为农历1991年4月15日的线索后,他们马不停蹄地走访了沈某出生地的村委会及多名村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终于获取了多份证据,证实沈某确实是1991年农历4月15日出生,按公历计算应为1991年5月28日。沈某作案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作案时沈某未满16周岁,涉嫌诈骗罪名不成立。据此,近日,涿鹿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